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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邛崃市第二批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301
0
小瓜子
2023/2/10 12:05:40
邛府函〔2022〕4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府发〔2021〕42号)《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向镇(街道)下放行政权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成机编办〔2022〕19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第二批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建议清单〉的通知》(成机编办〔2022〕101号)要求,我市制定了《邛崃市第二批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邛崃市第二批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邛崃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邛崃市第二批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适用范围
一、自然资源领域(共4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不含“对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各镇(街道),下同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不含“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二、城市管理领域(共26项)
5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28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29
行政处罚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30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三、应急管理领域(共3项)
3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四、农业农村领域(共24项)
34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43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不含“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行政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不含“对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不含“对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49
行政处罚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50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51
行政处罚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52
行政处罚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53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54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政处罚(不含“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行政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行政处罚(不含“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行政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五、林业草原领域(共15项)
58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备注:1.与清单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一并赋予镇(街道)。
2.本清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新至2021年10月31日,以后有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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